西安早知道 发表于 2019-9-30 14:50:48

保护秦岭 | 来看我省这个重要条例修订草案有哪些修改完善?

9月24日,《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体系,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划定,植被、水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秦岭主梁、主要支脉范围及管理等方面做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县级以上政府应设立省政府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负总责。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保护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布局,划定和落实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应设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设区的市根据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绘制规划分区保护图,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涉及秦岭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逐步实现多规合一。重点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修订草案修改二稿规定,秦岭范围下列区域,除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当划为核心保护区: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世界遗产;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秦岭范围内除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保护区。在秦岭范围内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依法采取相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证秦岭生态功能不降低。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行产业准入清单制度。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在水资源保护方面,规定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水电站。已建成或在建的水电站应限期退出、拆除,恢复生态。重点保护区内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电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评估整治标准及处置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整治或者退出、拆除,恢复生态。在秦岭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围河(湖)造田,违规修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存放物料,擅自搭建设置旅游、渔业设施;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标牌、界桩。1禁止开山采石对于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修订草案修改二稿规定,禁止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范围内开山采石。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和现有采石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在秦岭范围内进行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建设,应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统筹规划、生态选线、科学选址,优先采取桥隧等工程技术措施,避免高强度、大面积开挖,减少对秦岭山体、饮用水水源、植被等生态环境的破坏。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对位于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按照一般保护区依照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管理。在一般保护区进行房地产建设活动,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开办农家乐(民宿),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开办农家乐(民宿)。1政府主要负责人将被约谈在监督管理方面,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适时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施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1违法开发建设最高罚款200万元在法律责任方面,修订草案修改二稿规定,违反条例规定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违法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条例规定,造成秦岭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保护秦岭 | 来看我省这个重要条例修订草案有哪些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