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留恨 发表于 2025-5-7 16:05:15

陕西神木市新圪崂煤矿巷道风速低于规定值,被罚28万!

检查发现神木县新圪崂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事实:

1.矿井副平硐口防火铁门采用卷帘门,检查时发现,卷帘门门框距墙壁有10-15cm的间隙,关闭不严密;

2.矿井主运大巷960m处永久密闭墙附近设置的栅栏宽度不足,仅覆盖巷道一半宽度;53201运输顺槽永久性密闭墙处未设置栅栏;

3.5-3煤总回风巷外端100m处积水深40cm,长3m,宽度2m,未及时排水;

4.矿井4月份风量计算及分配计划中对5-3煤北翼回风巷里段进行配风计算时,巷道风速选取值为0.15m/s,低于规定要求的输送机巷、采区进风巷最低风速0.25m/s;

5.5-3煤北翼盘区回风巷和5-3煤总回风巷交叉处未设置路标,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6.矿井地面上仓带式输送机机头除尘器电机接线腔端盖缺少一个固定螺栓,未及时处理;

7.矿井地面上仓带式输送机机头卸载滚筒转动部位防护罩未覆盖全部转动部位,不能起到有效防护作用;

8.矿井主平硐布置在容易自燃的煤层中,主平硐100m处硐室内约2㎡帮部喷浆层脱落,未及时补喷浆;

9.矿井主运大巷布置有带式输送机,大巷500m处消防洒水管路仅安装了阀门,未设置支管;

10.永久避难硐室入口处穿墙电缆墙的两边未设置电缆标志牌;

11.消防材料库存放的一台备用排水泵入井前未进行防爆检查,未签发防爆检查合格证;

12.矿井2025年一季度未对井下固定敷设电缆进行绝缘检查;

13.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显示,2025年4月9日53204综采工作面12-T1甲烷传感器进行甲烷电闭锁试验时在馈电传感器无电状态下进行;

14.53204运输顺槽防火门附近未储备足够数量的防火插板等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15.53204运输顺槽皮带机头配电点型号为KBZ-400/1140(660)的馈电未按照《矿井机电管理制度》每月进行一次短路、过负荷试验;

16.53204综采工作面回风隅角设置的甲烷传感器贴帮吊挂,距离帮部100mm;

17.53204综采工作面进回风巷超前支架侧护板均被拆除,与作业规程规定不符;

18.53204综采工作面78#、81#、82#液压支架压力显示分别为6Mpa、8Mpa和0Mpa,未达到该工作面作业规程不低于24Mpa的规定;

19.53204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防尘网处喷雾装置共有6个喷头,其中一个喷头堵塞;主平硐50m处防尘喷雾一个喷头堵塞不出水,未及时处理;

20.矿井主运大巷主要隔爆装置为集中式水袋棚。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

1.《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条;

2.《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项;

3.《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六条;

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一款;

5.《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6.《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

7.《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

8.《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二条;

9.《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10.《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款;

11.《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八条;

1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1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14.《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三条;

15.《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1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1.1;

17.《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18.《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19.《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

20.《煤矿用被动式隔爆设施安全技术要求》(GB43066-2023)4.3。

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1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1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1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1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00),警告。

神木县新圪崂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03月04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神木镇花墩沟村,法定代表人为郭*文。 (来源:塞上陕北)

heidong 发表于 2025-5-7 16:21:37

正常,应该罚,早早整改避免问题

SXSRYXA1681688 发表于 2025-5-7 17:04:47

安全生产

斯纳维 发表于 2025-5-7 19:49:15

违规生产,依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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