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院谁家的法院?
本帖最后由 张小满 于 2025-5-29 19:00 编辑西安中院谁家的法院?原创 张小满 褫其华衮
2025年05月29日 11:12 北京
西安中院本应是依法设立的国家审判机关,主要通过审判形式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干涉。 可是现在从西安中院在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世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南通万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从诸多方面违背了国家设立西安中院的目的和西安中院本应遵循宗旨。西安中院为了世融公司赢得官司已到了“不择手段”的地步。 1、本案中由于双方对于工程造价难以达成一致,西安中院遂委托陕西融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工程进行司法鉴定,作出陕融威工鉴字【2022】第018号《鉴定意见书》。双方对于《鉴定意见书》均提出异议,鉴定机构出庭接受质询并先后多次书面答复异议。最终鉴定如下:工程总造价74241.98万元,其中可确认工程造价74219.69万元,不可确定工程造价897.62万元。
此刻匪夷所思一幕出现了:西安中院张鹏法官却在2023年4月6日作出的判决中裁决一期工程造价下浮3460万元,二期工程造价下浮799万元,合计4259万元,称“该部分工程造价应当从工程造价扣减”。此判决一出一片哗然,均不知金额从何而来。在本案二审时,从高院调卷才惊奇的发现,原来是法官张鹏赤膊上阵在判决时竟然私自以民事审判庭第四庭的名义出具了一个《情况说明》作为判决依据(该说明仅张鹏一名法官签字,汪靖朝为书记员),而且该证据未经质证就直接判决。
可是在庭审期间鉴定机构书面明确回复说明:合同条款涉及的下浮仅适用于进度款,与工程造价无关。本鉴定报告对造价不下浮。
请问张鹏法官中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你不采纳,你制造证据帮助世融的行为也太明显了,为了讨好也应该要做得隐晦点,别太明目张胆。 2、在涉及工期超期一事中,西安中院手段更是五花八门。先是张鹏法官在审理时认可了世融公司确实存在一定的设计变更,以及施工受天气、疫情等影响,且世融也未能举证实际损失更未提起反诉的情况下张鹏法官却“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让海洲承担1000万元违约金。再后是张熠法官在海洲提交的30多份证据情况下,判决时对证据不做任何说明以及是否采纳说明理由,严重违反审批程序。判决海洲承担工期违约2910万,更换人员100万合计3010万。 (1)在证据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但是西安中院的两个法官各显神通一个胜过一个从“综合考虑”1000万到熟视无睹判决违约金3010万。不知道西安中院有多少裁判是“综合考虑”请问你的综合是如何综合的,怎么综合的?难怪后面西安中院还会设计到“按惯常”,可见你们的判决就是如此囫囵吞枣。 (2)在事实方面: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面积20万平米,开工日期2013年3月20日,施工验收时间2014年12月9日,而实际履行时施工面积由原来20万平米变成了34万平米。2014年10月5日海洲还给世融发了工作联系单注明工期已接近尾声,甲方的变更还是不断,恳求世融在10月10日前协调把所有变更一次性下发,以免影响交工。可是到了2014年12月8日(合同约定竣工前一天)世融还下发了重大设计变更,增加约3000平米的四层商铺,要求海洲施工。任何一个正常的人、有常识的人都知道不可能一天内完成3000多平米的四层商业。可是西安中院的两个法官都对铁证视而不理,对常识视而不见,为了献媚宁可黑着良心不去审理查明原因而按照“主子”意思判决。 西安中院、张鹏法官、张熠法官你们的公平公正在哪里,难道就因为我们是外地企业世融是本地企业?还是因为世融有人大代表身份背景而我们只是普通的民营企业?为了眼前的利益献媚讨好,罔顾身份,枉法裁判终究有真相大白的一天。我相信西安、陕西、国家总归有说理的地方。到时希望你们还能平静自如而不捶胸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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