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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社区建设工作,按照区委区政府安排,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现制定船张村整村拆迁安置方案。 第一条 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崇皇街道船张村整村区域内所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附着物搬迁安置补偿工作。 (二)组织实施 搬迁人是崇皇街道办事处。 被搬迁人是崇皇街道船张村整村区域内所有涉及搬迁的农村宅基地内的地上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搬迁计户以宅基地手续为依据,一户宅基地签订一份搬迁安置补偿协议。 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由搬迁人或者其他授权的工作部门组织实施。 搬迁安置补偿工作原则上须整村整组组织实施。 第二条 产权确定 全街办涉及搬迁的农村宅基地确定主体为被搬迁人所在的村组、具体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高陵分局相关国土资源所提供宅基地明细,由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两级进行核实,并盖章确定。 第三条 搬迁补偿 (一)补偿标准。 经确认合法、有效农村宅基地范围内被搬迁房屋(含装修)及房屋以外的其他附着物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按照本方案附件一进行评估,最终补偿款以评估结果为基准对被搬迁人进行补偿。 (二)未建房奖励 搬迁通告发布之日,被搬迁人合法、有效宅基地内的房屋最高不超过三层的,可享受以下未建房奖励政策: 1、在合法、有效宅基地内,一、二层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宅基地面积二倍的,其面积差额部分按5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2、在合法、有效宅基地内,未建三层房屋和已建成的三层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宅基地面积的,其面积差额部分按照2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3、没有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的,每户宅基地奖励5万元。 第四条 房屋拆除 为确保搬迁安全,被搬迁房屋由搬迁人委托专业拆除公司统一拆除,被搬迁人不得自行拆除已评估房屋及附着物,且不得干预拆除公司对拆除物的处置。 第五条 安置补偿 (一)安置补偿方式 采取实物安置和货币化补偿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搬迁人须于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时明确安置住房实物面积及货币化部分补偿面积。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实物安置+货币化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搬迁通告发布之日,户口在搬迁村庄范围内,且参与集体分配,与村集体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原村内农业人口。 1、住房实物安置方式 每人无偿安置住宅用房35平方米,每人可购买20平方米(400元/平方米)。 2、住房货币化补偿安置方式 每户至少选择一套住房实物安置。实物安置外剩余的安置住房面积,可选择一次性货币化补偿,并以搬迁人划定的选房范围内的住宅房屋综合造价为标准进行一次性货币化补偿。 3、经济发展用房安置补偿 每人无偿安置经济发展用房10平方米,每户的经济发展用房可选择实物安置或一次性货币化补偿。选择一次性货币化补偿以搬迁人划定的选房范围内的经济发展用房综合造价为补偿标准。 选择一次性货币化补偿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不再享受经济发展用房集体经营收益分配。 选择实物安置的,经济发展用房不分配到户,由村委会统一经营,经营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村委会按每户的经济发展用房面积进行分配。 (三)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实物安置或货币化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搬迁通告发布之日,在搬迁村庄范围内独立拥有合法、有效宅基地的城镇居民,包括户口不在搬迁村庄范围内的祖遗户。 1、住房实物安置方式 每户宅基地安置人口为2人,每人无偿安置住宅房35平方米,每人可购买20平方米(400元/平方米)。 2、货币化补偿安置方式 自愿放弃安置住宅用房,选择一次性货币化补偿的,以指定安置区当年度的住宅房屋综合造价为标准进行一次性货币化补偿。 (四)混合户安置 混合户系指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拥有合法,有效宅基地的情况(属直系亲属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安置房屋建设 (一)安置原则 本次回迁安置地点为泾渭观澜社区。 (二)安置用房 安置住宅用房为泾渭观澜社区,户型分别为55平方米,90平方米,110平方米,145平方米,共4种户型。 (三)为村集体建成一定面积的发展集体经济商业用房 第七条 搬迁过度补助费 (一)搬迁过渡期限 期房实物安置部分的搬迁过渡期限为30个月,现房实物安置部分的搬迁过渡期限为12个月,货币化补偿部分的搬迁过渡费为6个月。 (二)搬迁过渡补助费 过渡期限自被搬迁人腾空并移交房屋之日起计算,按照每人每月150元一次性发给搬迁过渡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两倍发放搬迁过渡补助费。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给经济发展用房逾期补偿费。 货币化补偿部分没有逾期搬迁过渡补助费和经济发展用房逾期补偿费。 第八条 搬家补助费 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的,搬家补助费每人300元(含回迁)。 第九条 搬迁奖励费 (一)自搬迁通告发布之日起,被搬迁人在30日内移交房屋每户宅基地奖励9万元,签订协议每户宅基地奖励3万元;在40 日内移交房屋宅基地奖励7万元,签订协议每户宅基地奖励3万元;在50日内移交房屋每户宅基地奖励5万元,签订协议宅基地奖励3万元。 (二)自搬迁通告发布之日起,被搬迁人在上述三个时间段外签订协议并移交房屋的,不享受上述奖励。 第十条 其他搬迁补助费用 (一)被搬迁人过渡期间发生婚丧嫁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被搬迁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两级盖章确定,每事给予一次补助3000元。 (二)搬迁公告发布之日,以户籍为准,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老人和18岁以下的人员,过渡期限内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第十一条 回迁安置 回迁安置时,按照制定的《回迁安置实施方案》,被搬迁人在搬迁人划定的选房范围内,按照安置房屋顺序卡的先后顺序号依次选房、签订《搬迁安置补充协议》,根据安置住宅实测建筑面积和楼层差价,结算房款进行安置。 因就近上靠住宅户型,超出(低于)应安置住宅面积的部分按照《回迁安置实施方案》中的有关价格结算。安置房屋确定后,因被搬迁人的原因拒不搬入新房的,一律停发搬迁过渡补助费。 第十二条 协议签订 有关搬迁补偿、安置、过渡、奖励、回迁等事宜的内容,由搬迁人或其授权的工作部门与被搬迁人达成一致后签订协。 被搬迁人须在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办理房屋移交手续后,按照移交房屋的先后顺序,办理安置房屋顺序卡。 第十三条 公告设施补偿标准 搬迁村庄范围内的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及附属设施按照附件一中的搬迁补偿标准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为准一次性给予补偿。受补偿人为村集体或村民小组(根据产权归属由搬迁人及其授权的工作部门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不予补偿部分 对搬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着物,凡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中明确规定不予补偿的,一律不予补偿。 搬迁通告发布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将组织强制拆除,不予补偿。 严厉打击以套取不正当补偿为目的的各类抢建、加建行为。对于私自扩大的宅基地、在耕地或村内空地上抢建、私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认定,对于任何抢建、加建行为一经核实,将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依法强制搬迁 搬迁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搬迁工作需要,保证依法按期搬迁。对于干扰、阻碍搬迁工作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严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搬迁人、被搬迁人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搬迁安置补偿工作实施部门将搬迁安置补偿方案报高陵区人民政府备案,并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在被搬迁村内予以公告。公告之后在规定时限内依然不搬迁的,由搬迁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土地收储 按照以上规定实施搬迁补偿后,搬迁村庄范围内的宅基地以零地价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高陵分局土地储备中心收回,搬迁村庄范围内的集体建设土地按照有关规定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高陵分局土地储备中心依法储备。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采用与社会资本合作或其他方式的搬迁安置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实施。搬迁人做出依法拆迁决定后,应及时通知被搬迁人村庄所属地派出所,对搬迁范围内的户口予以冻结;同时应通知相关土地、建设、城管部门,依职权对搬迁范围内的房屋及附着物进行造册登记、制止针对搬迁的突击加建行为;工商税务部门应停止办理搬迁范围内的工商税务登记。 第十八条 本方案由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街道办做出补充规定。 附件1: 拆迁补偿标准 | | | | | | | | | | | 有地梁、圈梁,一层层高在3.0米以上,贴瓷、水磨石地面或地板砖,松木门窗(或铝合金门窗)电照齐全能正常使用的房屋。(含简易装修) | | | 水泥地面,一层层高在3.0米以上,外墙拉毛,一、二层门窗、电照齐全能正常使用的房屋。 | | | 砖铺地面(或水泥地面),清水墙面,一层普通门窗电照齐全,二层门窗电照不齐全。 | | | | | | 有地圈梁,层高在3.0米以上 ,贴瓷,普通或水泥地面,松木门窗或铝合金门窗,电照齐全能正常使用的房屋。(含简易装修) | | | 有地梁无圈梁,层高在3.0米以上,外墙拉毛,松木门窗,室内水泥地 面,电照齐全能正常使用的房屋。 | | | 砖铺地面清水墙面,一般门窗,电照基本齐全能正常使用的房屋。 | | | | | | 松木屋架,檐高在3.0米以上,机瓦或小青瓦屋面,松木门窗,电照齐全能正常使用的房屋。 | | | 松木屋架,檐高在2.8米以上,小青瓦屋面,室内砖铺地面,纸顶棚,门窗、电照不齐全的房屋。 | | | 一般屋架,檐高在2.6米以上,小青瓦屋面,室内砖铺地面,纸顶棚,门窗、电照不齐全的房屋。 |
| | | | | | | | | 大小机瓦,有檀条,砖柱子,一般门窗,,室内水泥或砖铺地面,泥地面,一层层高在2.6米以上,能正常使用的房屋。 | | | 石棉瓦,有檀条,有柱子,室内砖铺地面,层高在2.2米以上,能正常使用的房屋。 | | | 油毡顶,有柱子,门窗不全,土地面,不能正常使用的房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胸径在10cm-30cm移植费为20元/株,胸径在30cm以上移植费为40元/株,低于10cm的不予登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以下20元/㎡,10㎝-15㎝45元/㎡,15㎝以上6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门窗:防盗门、塑钢窗、室内预留门洞。 内墙:混合砂浆抹灰。 顶棚:结构板面。 地面:水泥地面。 厨房和卫生间:预留上下水接口、预留插座开关、地面做防水层处理。 天然气:天然气入户,终端安装及相关费用由住户承担。 暖气:室内暖气片安装到位,使用费用由住户承担。 有线电视:有线电视入户,相关设备的安装及使用费用由住户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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