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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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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8 09:4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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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晚8时,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秦汉新城综合智慧预警平台信息称,有多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渭城街道旅游路段出现。

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发现了多辆满载建筑垃圾的重型自卸货车,随即对现场进行了初步勘验,在准备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挡停检查时,受到了社会车辆恶意阻拦。其中一辆陕U1E7**号红色小型SUV蓄意撞击执法车辆,发生剐蹭。

整个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遵守执法程序,但该车辆驾驶人黄某情绪激动,拒不配合,恶意冲撞执法车辆,致使现场执法车辆受损,执法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向辖区公安机关报了警,并提交了相关视频证据。

金旭路派出所接到报案后,迅速出警进行了有效处置。经查明,黄某的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十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对其做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拒不配合执法甚至暴力抗法
是对法律法规的无知和漠视
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郑重提醒:
遵守法律法规,
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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