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人都注册了,还不快来?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7月23日,记者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获悉:为促进社会公众树立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乱捕滥猎野生鸟类行为,西铁法检两级院日前从近年审结的涉野生鸟类案件中选取了陈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5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 陈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0日,被告人陈某与其妻子冯某(另案处理)在禁猎期携带粘网、鸟笼、录音机等禁用工具,先后在旬阳市神河镇湾寺村二组、四组公路附近架设捕鸟网猎捕画眉鸟,其间遇他人制止并报警。经查明,自2021年5月以来,被告人陈某猎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共63只,价值人民币315000元。2023年11月28日,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收购并向他人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共63只,价值人民币315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陈某拒不认罪认罚且有同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犯罪前科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并判令其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用人民币18000元。
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笼养画眉鸟在中国历史上源远流长,通常都是出自观赏、听鸣和斗鸟等目的,因此画眉鸟被大量捕捉饲养观赏,种群数量明显减少。为了杜绝捕捉野生画眉鸟的行为,2021年2月1日起,画眉鸟已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猎捕、售卖画眉鸟的行为仍屡禁不止。保护野生动物,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喜欢它,尊重它,就要保护它的生存环境,维护它的生存状态,不能肆意侵扰和圈养占有。本案的审理和宣传,对于提升社会公众对新纳入保护范围物种的认识、理解其生态价值具有重要警示和教育作用。
案例二 周某、龙某、张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底至2023年3月,被告人龙某在汉阴县附近村镇使用电子诱鸟设备、网杆、粘网等禁用工具猎捕野生画眉鸟77只,其中,经张某居间介绍出售给周某18只,自行出售给周某50只,出售给陈某(另案处理)2只,现场查获7只。2023年4月7日,龙某再次携带捕鸟设备在汉阴县山里猎捕画眉鸟返回途中被当场查获,现场查获画眉鸟7只。被告人龙某共计猎捕、出售画眉鸟77只,价值人民币385000元。被告人周某在2023年1月至4月期间,除从被告人龙某处收购68只野生画眉鸟外,还从别处收购野生画眉鸟22只,其中13只系经被告人张某居中介绍购买。被告人龙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085元,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705元。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据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非法收购90只画眉鸟、被告人龙某非法出售77只画眉鸟,其行为确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龙某、张某五年一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40000元、10000元,判令三被告人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38500元。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鸟类是人类的朋友,保护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永续美好生态家园是我们每个人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本案准确认定猎捕者、收购者、居间介绍者的共同犯罪地位,实现对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犯罪行为的“全环节、全链条”精准打击,有力震慑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本案的审理是法检两院贯彻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的生动写照,彰显了法院、检察院全链条打击涉野生鸟类违法犯罪的鲜明态度。
案例三 屈某等三人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24年,被告人屈某、蒋某、屈某某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许可,在明知不能随意猎捕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以取乐为目的使用强光头灯、弹弓及钢珠等禁用工具,在长安区、蓝田县禁猎区内非法猎捕8只雉鸡、3只山斑鸠。经有关行政机关认定,案涉狩猎野生动物的地点为禁猎区,猎捕时间为禁猎期,使用的弹弓、强光头灯等属于禁猎工具。2025年4月10日,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屈某、蒋某、屈某某使用弹弓、强光头灯等禁猎工具,在禁猎区非法猎捕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虑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主动缴纳野生动物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400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屈某等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刑罚,并适用缓刑。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目前,“三有”保护动物名录共计收录野生动物1924种,包括常见的斑鸠、树麻雀、野鸡等。本案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在设立的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站进行公开审理,旨在教育广大社会公众,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在生活生产场所周边经常出现的野生鸟类也是法律、法规保护的“三有”保护动物,广大公众基于赏玩等目的,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的行为仍然触犯法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的审理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的良好社会效果。
案例四 王某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2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在西咸新区某林地内,多次使用“电猫”、猎夹等禁用工具实施非法狩猎,先后猎杀蒙古兔1只、环颈雉2只、狗獾2只、黄鼬1只。经鉴定,上述野生动物均属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且被告人王某非法狩猎期间属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被告人王某狩猎地点位于禁猎区范围内,其使用的“电猫”、猎夹为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据此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环颈雉属于“三有”保护野生鸟类,是自然生态系统的固有组成部分,对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具有重要作用。案涉猎捕地点位于秦岭北麓范围内,大量猎捕野生鸟类等野生动物,将会严重破坏秦岭的生物多样性,致使生态失衡。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引导被告人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对于教育警示社会公众树立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乱捕滥猎野生鸟类的行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案例五 安康市绿色秦巴环保公益服务中心诉贾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8日,贾某在网络上公开售卖胡兀鹫标本。经鉴定,胡兀鹫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称为生态链的清道夫,对净化环境、减少疫病传播有着重要的生态作用。贾某的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应当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安康市绿色秦巴环保公益服务中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贾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生态环境损失费等费用。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支持本案起诉。
裁判结果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贾某表示其已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并表示愿意赔偿损失。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负担野生动物损失费、生态环境损失费共计人民币37446.32元(已履行兑现)。
典型意义
野生鸟类既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更是重要的生态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被告实施的非法出售行为为猎杀野生鸟类提供了动机和市场,其违法行为与野生鸟类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本案的审理,引导社会公众意识到,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无论是活体还是制品(死体),都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保护野生鸟类人人有责,要增强野生鸟类保护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5件案例涵盖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等领域,涉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等犯罪类型,彰显了西铁法检两级院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全链条打击涉野生鸟类违法犯罪的鲜明态度。”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业务负责人表示,陕西作为全国野生鸟类重要的繁殖地和迁徙通道,保护野生鸟类不仅关系全省高质量发展,而且关乎国家生态安全。
近年来,西铁法检两级院依法公正高效办理危害野生鸟类刑事案件30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4件,追究刑事责任50人。
|